警力有限 民力无穷 庐州义警在行动
根据犯罪心理学,犯罪者在犯罪 前的心理活动,常常是形成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没有犯罪者的心理活动而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少有的。
正如奥斯丁把法律概念的基础建立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社会的背景之下,这就引出关于国际社会是否存在法律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而主权作为民族国家法理学的基础也存在着理论争鸣。
回首现代国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发现,在国家理论形成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对国家主权进行批判的理论形态: 近三个世纪以来,尽管有不断的发挥和精练,但主权理论仍然是充满争议的领域。{6}(P69) 可以说,国家中心主义既是国家在人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形成的一种理论自觉,同时,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深刻批判。[1]那么,这种对权利的尊重与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又是如何衔接与转换的呢? 就古典自然法而言,自然(physis)与习俗(norms)是相对而言的。在这一领域中,国际非政府组织、激进主义者的网络等各种组织为维护人权、世界发展与全球治理作了大量的工作。其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解焦点在于,市民社会到底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实体还是一种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
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它意味着,当把以社会契约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家当作分析问题的一种手段时,不可避免地把整个世界化约为以国家为基本单位来分析国际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最主要的实体。{9}(P501)因为从认识论角度来看,权利只能来自于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而不可能来自先验的不证自明的事实。
换言之,从道义论的观点来看,人的平等是基于人的内在的道德身份而获得的道德地位。(一)这一转变能真正确立权利本位的地位,有利于中国法治根基的稳固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一个权利的体系,及对此体系中权利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功利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在基本理念上也是注重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
然而,作为社会主导思想的功利主义难逃其咎。道义论者认为,权利是道德原则,它本身就是目的。
{4}面对质疑,深圳警方回应说,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既不违宪,也不存在侵犯人权,他们会继续这一行为。自由权在于人的理性的道德自律、自主能力。{19}(P3)诺齐克指出:个人享有权利,因此有一些事情任何人或者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36}(P848-858)这与金观涛、皮文睿对文本与观念考察的结论又有一致之处。
桑德尔引用一部小说中的情节质问,为了整座小城居民的快乐与幸福,就可以将一个无辜的小孩囚禁在地下室的小黑屋中吗?{20} (P45) 回顾一下文章开始提及的宜黄强拆事件和深圳驱逐高危人群事件两起社会事件,都是以社会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为名,践踏个人、少数人权利的典型事件。不受制约的功利主义在利益多元的社会甚至会异化为强势者侵害其他个体、群体甚至于大多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工具。{18}(P19)由此,外在的功利目的无法给予权利提供稳定基础。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人权概念,人权的正当性不能依赖于社会功利效果为衡量依据。
而在1950年代中后期确立作为城乡隔绝壁垒的户籍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当时要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社会目标。边沁坚持在进行功利计算时,每一个人都只能算做一个,没有哪个人可以算做多于一个。
此处的关键是主张,平等取决于人的内在本性,而非外在的能力,或者她\他的存在对别人,社会的功利性意义。{26}(P198)功利主义也讲平等权利,但是,功利主义平等权的基础在于其对实现社会功利的意义,平等并不具有稳固的内在价值。
故此,我们用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话语资源之一的权利话语来分析此类事件背后所隐含的问题。个人权利尤其基本权利不能完全用利益来衡量,因为除了通过权利获取实际的利益外,权利确保着个体在群体中、在与人交往中的应有的道德地位,{21} (P52-61)以及由此而获得作为人的尊严与自由,这是权利对人更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国内关于权利本质的主流理论学说主要有:利益说、力量说、资格说、可能说、自由说等几种。【注释】 [1]功利主义对我们来讲,是何等地熟悉。如前所述,功利主义无法提供一个可靠的平等及平等权利理论,反而在推进整体利益的实现时会加剧个体间的不平等。{22}(P55)而只有道德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它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虽然人的自然能力不同,却并不妨碍人人具有平等的道德人格的资格。
它主张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其内在本质或道德原则,而不能完全以结果为判准。这也是改革开放这30多年以来功利主义及其权利观念在中国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原因所在。
这种从个人利益需求中产生的权利诉求,与以个人尊严、个体自主的正当性为核心内容的道义论个人主义权利观念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巨大差距。我们进一步拉长视野,会体悟到集体主义的观念与中国深厚的儒家传统中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以及追求整体和谐观念间的联系。
我们知道,功利主义以平等为其重要的理论预设,边沁的一个人只能算做一个,没有哪个人可以算做多于一个明确表达了这一信条。{19} (P24)换言之,个人可以为了自己一生的整体利益牺牲眼前利益,这是完全理性的正当选择。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90页。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富人与穷人、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制等社会不同群体在基本权利、义务、以及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呈现出显著的不平等。
平等权则基于道德人格的平等。从积极方面看,是要创造一个空间,让个人能够从事他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尤其是让个人能够去追求他自己选择的善生活。
{19}(P87)在中国当下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急需建立基本福利制度的转型社会背景下,这些思想与理论资源比漠视再分配问题的功利主义对我们有着更强的启发性与吸引力。本文开始列举的事件及其争论就具象化地呈现出了权利观念在当下中国社会语境中艰难转变的现实图景。
{37}(P24-25)变化不正在发生着。值得注意的是道义论的权利理论地位的确立正是经由对曾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
幸福在功利主义那里并没有特殊的含义,它与实惠、好处、快乐、利益的内涵相同。在这个分化的社会中,一端是拥有大量资源的社会强势群体,而在另一端则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由此,如果以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权利价值光谱的两端,那么西方的功利主义权利观就显著地倾向于个人主义一端,而中国则偏向集体主义一端。即不仅要确立制度上的平等权利,而且也要为平等权的实现提供手段。
这一平衡点就在于要确立权利,尤其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地位。{11}P301)奥斯丁认为,权利的特质就是在于给予所有者以利益。
仔细考察夏勇的调查资料,我们会发现中国社会的个人权利观念是从自我的利益需求中生发出来的。道义论的权利理论进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以人的尊严为权利的根本 道义论者批评功利主义忽视权利的内在价值,只把权利作为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
第三,功利最大化原则不仅存在着侵害个人、少数人权利的危险,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存在着侵害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可能性。这从中国接受功利主义的思想渊源中就能找到端倪。